不诚实的人(非申请人)能否购买意外和大病保险?
对于“不诚实的人(非申请人)购买保险的效力问题”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十六条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十六条(2015年修正):订立保险合同时,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情况提出询问的,投保人需如实告知。若不诚实的人(非申请人)作为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足以影响保险人承保决定或费率的,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。例如,若其隐瞒已确诊的癌症病史购买大病保险,该病史属于足以影响承保的重要事实,保险公司可解除合同;若合同成立超两年,保险人不得解除,需承担赔偿责任。若其隐瞒的是与健康无关的非重要信息,则不触发解除权。综上,不诚实的人(非申请人)购买保险的效力取决于隐瞒信息是否为重要事实及合同成立时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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