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幼师致幼儿受伤,应该谁来赔偿?

发布时间:2026-07-30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针对幼师致幼儿受伤的赔偿责任,我们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具体分析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: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,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不承担侵权责任。” 幼儿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的安全由幼儿园负责。若幼师致幼儿受伤,说明幼儿园可能未充分履行教育管理职责,应承担侵权责任。若幼师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,幼儿园赔偿后可向其追偿,这符合《民法典》关于用人单位追偿权的精神,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,单位赔偿后可向个人追责。因此,通常先由幼儿园赔偿,幼师有过错时需承担后续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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幼师致幼儿受伤可能引发一些法律风险,需要提前了解并防范。
1. 赔偿责任认定不清的风险:例如,某幼儿园幼师在带领幼儿户外活动时,因玩手机未及时制止幼儿攀爬滑梯,导致幼儿摔伤。若幼儿园无法提供幼师尽到管理职责的证据,需承担赔偿责任;若幼师无法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,可能被幼儿园追偿。此时若证据不足,可能出现责任互相推诿,导致家长无法及时获得赔偿。
2. 精神损害赔偿的风险:若幼儿受伤严重(如面部疤痕、骨折),家长可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。例如,幼儿因幼师疏忽被热水烫伤,留下永久性疤痕,家长可依据《民法典》主张精神损害赔偿,若幼儿园或幼师拒绝赔偿,可能面临诉讼并承担更高的赔偿金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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